哥倫比亞大學商學院的邁克‧莫斯卡夫(Michael Mauskapf)、歐洲工商管理學院(INSEAD)的諾亞‧阿斯金(Noah Askin)、加州大學爾灣分校的莎倫‧科普曼(Sharon Koppman)和西北大學的布萊恩‧烏茲(Brian Uzzi)最近一項針對音樂產業的新研究調查了「創意製作人產業環境內的結構與文化差異」,他們發現女性參與藝術、音樂和文學等創意領域的比例高於男性,而且通常比男性更富有創意。
研究者從1955年至2000年創作與發行的25萬首歌曲中提取數據分析,結果顯示男性和女性在創意製作的產量方面「沒有顯著差異」。然而,如果將音樂類型的性別構成與創作者的合作網路規模列入考量時,結果發現女性音樂家其實比男性音樂家創作了更多新潮的歌曲──音樂性更脫俗、也更不同以往的作品。
這項研究採用Spotify旗下音樂數據分析公司「The Echo Nest」的資料,該公司為音檔提供了獨特的「聲音指紋」,解析制式的音樂屬性(例如節奏、風格、音調、拍子記號),以及歌曲的聽感和情緒表現(正負價位、舞動性、器樂性、能量、現場感和口語性)。研究者寫道:「這些結果都表明,創意製作的性別差異主要原因是社會因素,而不是天生才能的差異。」
女性創作新潮音樂的比例更高,正是性別不平等造成的結果。因為女性必須更努力才有可能成功,而男性(即使平庸)也有多於女性的資源和機會邁向成功。研究寫道:「低估女性表現的趨勢反映出一個存在於產業內部和外部的廣泛現象。在相同程度的表現上,女性所獲得的負面評價往往比男性多,她們必須比男性表現得更好才能得到類似的評價。為了克服這種『雙重標準』,相對弱勢的女性必須付出更多努力。」
這篇論文引用了美國創作歌手H.E.R.於2019年葛萊美頒獎典禮的致詞:「我必須更加倍努力、必須從小女孩成熟茁壯,才能贏得作為一個音樂家的尊重。因為人們並不會期待一個彈電吉他的黑人女孩。」
研究者確立了影響創意工作與事業發展的三個關鍵變數:合作網路的規模、網路的構成,以及音樂類型的構成。
在商業市場上,男性獨立的創作行為通常會被讚揚,而女性則往往被貼上難搞的負面標籤。但女性在音樂創作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因為她們更善於與人合作,也更願意與別人合作。研究者寫道:「在創意製作的背景環境下,女性音樂家可能比男性音樂家從大型合作中獲益良多,因為後者受到『真男人』的社會期待所約束,通常不會做出向別人求助的行為。」
研究者解釋,由於「合作」是音樂等藝術創意產業的根基,因此「當一個人的合作網路內有更多女性時,創意工作者(特別是男性)就可能接觸到更新潮、更豐富多樣的想法」。
影響女性音樂創作的另一個因素還有性別構成的音樂類型,就像社會壓力同樣導致女性律師集中在「家事與財產法領域」,而女性工程師則集中在「非核心的社會工作活動」。研究者發現,與男性為主的音樂類型相比,在以女性為主的音樂類型底下的創作者也更可能產生不安全感,因此更容易選擇遵循傳統的創作方式。即使她們擁有豐富的原創能力,卻也因為社會規範而受限。
女性和男性天生的創作能力沒有顯著差異,但由於評論家和同業對女性的評價存在性別偏見,導致她們難以取得相應的成就。南加州大學安納伯格傳播與新聞學院的年度研究指出,在300首排行榜歌曲中,只有約2%的歌曲製作人為女性。儘管每年約有62%女性拿到美術和表演藝術學位(美國教育部2017年數據),但女性比男性更難達到專業領域的高峰,而且平均來說薪酬更低、獲得的獎項更少,受音樂界的認可程度也更低。
這項研究證明了性別偏見與文化背景是阻礙創意製作的元兇,而且情況或許比之前推測的還要嚴重。研究總結寫道:「我們的研究結果表明,即使女性進入了這些專業領域,也必須付出更多努力為自己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營造一個資源與機會分配更平等的環境,再加上技術與社會規範的不斷進步,有助於消除女性在音樂領域所面臨的雙重標準,最終讓所有音樂家都可以發揮自己的創作潛能。」
圖片出處:Variety、That Sis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