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常讓我們失望,但你憑什麼覺得死刑就不會?《行為失控》

《行為失控:為什麼人們會忍不住做壞事?法律管不住的人性密碼》中文版書封。 

 

文|Benjamin van Rooij、Adam Fine

譯|簡秀如

 

  我們的法律顯然並非總是有效。從壞處想,它無法改變傷害性行為,也並未提供它承諾我們會得到的保護。當那種情況發生時,我們所有的只是一個充滿書寫規則的龐大系統,無法多做什麼來保護我們的生命、社會、市場及環境安全。因此,重點問題就在於:法律為何無法改進人類的行為?

 

  我們站在一整班的法律系學生面前,把一小本《美國憲法》放在講臺上。我們要他們說明這是什麼。

  幾位學生說:「那是憲法。」

  「不對,」我們說,「再看仔細點。」

  「我們的基本權利。」另一位學生試著說。不對,再看一下。

  「是法律。」另一位學生說。

  不對,不算是。「你們真正看到了什麼?精確地說,它是什麼呢?」

  「一套基本的法律規則。」「我們的核心社會結構。」

  不對,還有別的說法嗎?回答此起彼落,直到終於有一名學生說出我們期待的答案。

  「這是一疊紙張。」

 

  答對了:印刷了文字的紙。到頭來,這就是法律密碼的意義,或者起碼它向來是如此,直到我們研發出數位法律資料庫,把它變成了由零和一所呈現的文字。我們一旦看清了法律密碼的真正意義,它無法改變行為的事實,似乎也就不那麼令人感到意外了。只是寫下一段文字,那些立法者不知為何便冀望能改變真實的日常行為。然而,無論是印刷或數位形態,文字如何能影響我們的行為呢?書本裡的法律如何能變成行動的法律呢?這可不是件簡單的事。

 

  要了解這一疊紙本規則如何能塑造行為,我們必須改變觀點。與其吞下一顆神奇藥丸而看見規則,我們真正要做的是,看清人們對這些規則的回應方式。這使得我們看到一種非常不同的密碼,某種行為機制密碼:行為密碼

 

  想想安全帶,每當你上了車,你就會繫上安全帶。你並未真正察覺到這個動作,這不算是一個有意識的決定,你也並未真正去思考要求你這麼做的特定法律。事實並非總是如此。幾十年以來,絕大多數的駕駛人及車輛乘客並未使用安全帶。

 

  一九六八年,美國法律要求所有的車輛都要有安全帶。然而到了一九八○年代,只有百分之十的美國人會使用安全帶。法律改變了這點。一九八四年,紐約成了第一個要求駕駛人繫安全帶的州。不久後,除了「不自由毋寧死」的新罕布夏州之外,所有的州都起而仿效,全國使用安全帶的比率從百分之十驟升到百分之五十,足足增加了百分之四百。光是採用法律要求使用安全帶,對人們駕駛安全習慣便產生重大的影響。

 

  然而,有半數的美國人依然不繫安全帶。為了因應這種情況,各州開始策劃強制執行活動,設計朗朗上口的標語,例如「繫上它或吃罰單」。不想繫安全帶的人遭到警告,假如不配合這項新法的話,可能面臨罰鍰。罰款金額很低,大多數根本不到一百美元,尤其是和超速罰單相比,那類罰單基本上要高出許多。當局同時也播放公共服務宣導,顯示未繫安全帶的逼真撞擊測試假人,用來警告不繫安全帶可能會帶來的可怕後果。汽車製造商也安裝安全帶警示警報器,提醒(或者其實是要惹惱)我們繫好安全帶。綜合這些做法,現在有大約百分之九十的美國駕駛人及汽車乘客會繫安全帶,而且大部分都是自動繫上。

 

  現在讓我們來設法分辨,這裡有哪些行為機制起了作用。最前面兩種很容易被忽略。事實就是,採用新法規大大地改變了行為。從行為的觀點來看,這意味著兩件事。首先,人們得知新法規為何,以及它們要求哪種行為。然而事情經常並非如此。許多法律密碼依然不為人知,因此大部分都不曾產生效力。其次,單靠改變規則,人們便會開始改變行為。他們照做,儘管尚未出現明確的強制推動,因此他們對這個事實做出回應,只因為那是法律。於是,某種對法律的責任感及法律系統的正當性,在這裡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幾種其他的行為機制也發揮了作用。透過制定罰款,法律使得人們害怕不繫安全帶的後果。然而,有趣的是罰款金額相當低,比超速罰單低得多了,而超速的罰款似乎不起作用。不知為何,這些低額罰款觸發了預期的行為反應。

 

  接著是透過公共訊息活動進行勸說,說服人們繫安全帶對他們有好處。這些活動的目的是把繫安全帶的決定,從外在動機(「我不想挨罰」)轉變為內在動機(「這是為我自己好,所以我才不會受傷」)。

 

  接下來是警示警報聲。這些討人厭的警報聲為那些還沒繫上安全帶的人,打造出一種實質的障礙。這在責任感之上添加了行為層面,對懲罰的恐懼,以及內在動機。假如那些全都不起作用,警示聲會迫使人們投降。實際上,這些警示聲會使得不繫安全帶駕駛變得非常困難,或者至少非常惱人。

 

  當越來越多人開始繫好安全帶,使用安全帶變得比不使用更尋常了。這種行為在社會上變得更持續,因為人們開始受到他人影響。最後繫安全帶變成自動自發的習慣了。這種行為變得如此深入內化,以至於它不再是一種決定。我們幾乎不會注意到自己正自動地遵守法律。

 

  就這樣:這就是成功結合法律及行為密碼的範例。

 

  在這個以及其他的案例中,我們可能看到某些介入,例如懲罰及公共訊息活動,不過法律密碼塑造行為的其他方式,依然模糊不明。我們並未看到人們的責任感,或是他們如何看待法律系統的正當性。我們難以理解人們的動機為何,以及他們對公共訊息活動可能做何回應。我們並非總是知道人們如何察覺懲罰,以及對懲罰的恐懼如何塑造他們的行為。我們很少去思考人們受到他人多少的影響,或是實質障礙如何影響錯誤行為,更別提自動的型態如何接手,即便當我們認為自己在做有意識的理性決定。

 

  為了改進我們的法律,讓它們變得更有效率,我們需要了解行為密碼。在這部分,社會科學是關鍵。幾十年來的研究,發現了塑造人類對法律規則做出回應的行為機制。科學讓看不見的行為密碼現形了。它顯示出我們的法律如何能塑造人們的動機,並且改造他們的情況以強化順從,防止傷害。過去四十年來,科學見解徹底改革了我們對於人類如何表現,以及為何行為失當的理解。然而,科學依然無法受到法律的採納。這些見解被鎖在學術期刊付費牆之後,並且透過學術術語而晦澀難懂,有許多依然保持和行為密碼本身一樣,隱晦不明。

 

  明明就沒用,為什麼還是一直做

 

  一九七五年,經濟學家艾薩克.伊爾里奇(Isaac Ehrlich)發表了一篇論文,他嚴肅卻適切地下標題為「死刑的嚇阻效果:生與死的議題」。伊爾里奇使用計量經濟模式來研究死刑是否影響謀殺率。伊爾里奇的研究結果歸結為一個簡單又經常被引用的結論:「在提及的期間,每年額外的死刑可能導致平均減少七或八起謀殺案。」對伊爾里奇來說,死刑具有明確的嚇阻效果,而每次有人遭到處決,就能防止七到八起命案的發生。

 

  伊爾里奇對死刑嚇阻效果的研究,為一個高度兩極化辯論的複雜問題提供了清楚的答案。對美國的死刑來說,這份研究是場及時雨。從一方面來說,最高法院在此時暫停執行死刑,不過就另一方面而言,就在幾年前,尼克森總統發表演說,竭力擁護死刑。毫不令人意外地,這份研究吸引了許多關注。研究結果發表之後,美國司法部副部長甚至在一件最高法院案件,奎格對喬治亞案(Gregg v. Georgia)所提出的法庭之友意見書中,使用這份研究結果,最後恢復了死刑判決。某位哥倫比亞法律教授在四十年後回顧時評論:「他的結論具有媒體金句及保險桿貼紙結合政治炸藥的衝擊力。」

 

16世紀荷蘭人Gilles van Leedenberch的棺材,他是一個罕見在自殺之後還被處以死刑的罪犯。

 

  然而,這其中有個問題。一九七○年代,就在伊爾里奇發表了他的研究成果之後,重要的學術文章及同儕評閱的期刊質疑他的方法與結論。學者指出這份研究在「他選取的樣本期間及/或變數,以及他評估的謀殺案供應方程式及方程式的功能形態」方面,有其缺點。這些學者評論在一份由國內在科學議題上,獨立人士及專家建議最重要的來源,國家研究委員會(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所進行的研究中,甚至達到了最高點。這個委員會是由頂尖學者所組成,他們擁有各自不同的觀點,不過集體負責對聯邦政府、一般大眾及社群,就科學研究結果的狀態提供建議。它的報告在向大眾公布之前,要經過一樣擁有不同觀點的外部獨立專家縝密的檢視。一九七八年,該委員會發表了一份報告,提出伊爾里奇的報告中一長串的瑕疵,並且質疑他的研究結果。這份報告的結論是,「現有的研究無法就死刑的嚇阻效果提供有用的證據。」伊爾里奇的研究儘管在一九七○年代受到廣泛使用,在幾十年後依然失寵。

 

  然而,從二○○○年代起,伊爾里奇的研究又再度興起。大部分由經濟學者進行的新研究做出相同的結論,表示死刑能嚇阻犯罪。某份研究發現,一件死刑能遏阻高達三十二起謀殺案。不僅如此,另一份報告主張,死刑甚至能嚇阻非理性犯罪,例如情殺。另一位經濟學者甚至推斷出,在有死刑的地方,像是罰款及監禁的非致命制裁,也具有增加的嚇阻效果。也就是說,當死刑存在時,其他較輕的制裁開始更有效地嚇阻犯罪。某份研究對這種新「嚇阻」研究成果做出總結:「死刑的嚇阻效果顯然不確定,並且提供執行死刑做為日常犯罪的萬靈丹。」

 

  在一九七○年代,新研究再次引發了一場大混亂。各大報章雜誌,包括《商業周刊》、《波士頓環球報》及《丹佛郵報》,慣常引述某份這類的研究,研究結論為每次死刑能防止五起命案,赦免及減刑則會增加謀殺案。支持死刑的團體開始像野火燎原般,散布這些研究。而且,就像在一九七○年代,新嚇阻研究再次於死刑案件法庭上提出的法院之友意見書中,受到了引述。某份新嚇阻研究的作者之一,喬安娜.薛波在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作證,說明「有充分證據顯示,每次執行死刑都會嚇阻三到十八起的謀殺案」。

 

  然而,同樣在一九七○年代,新嚇阻研究隨即受到各大學者猛烈批評。某份評論該文獻的嚴厲研究發現,這些研究經常仰賴「少許的門外漢說明及短短的幾年時間」以及「來自刪節時間範圍的捏造結果」。這些研究遭到不適當的統計方法濫用,經常遺漏關鍵數據,並且無法解釋其他影響謀殺率的主要因素,例如藥物氾濫。或許最重要的是,新嚇阻研究並未真正測試「嚇阻」。它們永遠無法直接測試潛在犯罪者是否因為害怕死刑,選擇不去犯下謀殺罪。新嚇阻擁護者從未檢視過,執行死刑是否讓原本想犯罪的人嚇得不敢犯罪。正如一篇批判的報告中肯地說明:「我們並不清楚所知的潛在謀殺犯是否顧慮遭處死刑的風險:他們是否受到死刑條例的通過、州內執行死刑的數目,以及可能容易遭到判處死刑的謀殺罪特定類型等,諸多細節的影響?」

 

  假如這樣還不夠,也有證據顯示死刑帶來更多犯罪。研究者不斷發現,死刑具有「殘忍化效應」,最後導致增加了命案。判處死刑的殘忍激發了罪犯,將他們的暴力合理化。舉例來說,有份研究發現執行死刑之後,殺害陌生人的謀殺率立刻增加。即便是薛波,這位經濟學家在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作證時,支持死刑的嚇阻效果,但隨後也做出結論,說明死刑可能導致這種殘暴性。

 

  就像在一九七○年代,這件事在一份國家研究委員會報告中再次達到高峰。這份新的國家研究委員會報告提出了不受歡迎又令人警惕的結論:「目前針對因命案判處死刑的效果,並未顯示死刑是否減少或增加謀殺率,或者毫無效果。」

 

  這一切顯示的是行為密碼有多複雜。要分離出更嚴厲懲罰的效果非常困難,因為有許多因素會影響我們的行為。而且更重要的是,這些研究依然沒有建立起不可或缺的完整因果鏈,證明真的有一般嚇阻,也就是說潛在犯罪者真的決定不去犯罪,因為害怕他們看到其他人所得到的嚴厲懲罰。這會需要非常不同的數據,而不只是監禁及犯罪率,還要加上潛在犯罪行為者在一時興起之下的知覺及決定。此外,這些研究是關乎每一種背景下的所有刑罰及懲戒類型,要統整歸納非常困難。舉例來說,有一些證據顯示,在一開始增加罰金能嚇阻交通違規者;然而,沒有科學證據顯示出,更嚴厲的懲罰對企業犯法者能產生嚇阻效力。

 

  總的來說,沒有確實證據顯示,更嚴厲的懲罰能或不能嚇阻犯罪行為。在嚇阻效果及更嚴厲的懲罰和犯罪之間建立連結,是一件高度複雜、也需要特定背景的事。從更嚴厲的懲罰到犯罪決定的因果鏈,不可能完整建立。

 

  我們只剩下令人大感挫折且具有多重可能解釋的結論。選項之一是我們能說,我們就是不知道,科學無法證實更嚴厲的懲罰是否能達到嚇阻作用。國家研究委員會在針對死刑的報告中,兩度得到這種結論。最後得到這種結論的問題在於,大眾辯論很可能會繼續進行,既沒有科學基礎,也沒有關於更嚴厲懲罰結果的科學懷疑。極有可能的是,關於更嚴厲懲罰的辯論會回到我們單純的直覺感受:更嚴厲的懲罰當然必有嚇阻效果。

 

  較好的選擇是清楚說明,針對較嚴厲懲罰的一般嚇阻效果,缺少確實證據會導致什麼後果。這意味著合理的懷疑是,更嚴厲的懲罰本身會具有預期的嚇阻效果。這種懷疑需要非常謹慎的研究,檢視是否應該實施更嚴厲的懲罰,尤其是事關生與死或終身監禁。它至少意味著考慮增加懲罰的社會,應該收集所有能得到的證據,謹慎評估對犯罪的任何影響。正如貝卡里亞在二百五十年前所寫的:「每一種不是出自絕對必須的懲罰,都是暴虐的。」

 

  對於更嚴厲懲罰的正向作用產生懷疑,也意味著我們不能單看懲罰的嚴重性而已。我們必須基於人們在哪種條件下對制裁做出回應,從而進行評估。

 

(本文為《行為失控:為什麼人們會忍不住做壞事?法律管不住的人性密碼》部分書摘)

 

 

書籍資訊

書名:《行為失控:為什麼人們會忍不住做壞事?法律管不住的人性密碼》 The Behavioral Code: The Hidden Ways the Law Makes Us Better... or Worse

作者:Benjamin van Rooij、Adam Fine

出版:平安文化

日期: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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