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不要就對了」:中世紀性行為手冊

想在中世紀發生性行為,可沒有你想的那麼簡單。

 

  請先忘掉電影或小說中「年輕女子遇難,被身穿華麗盔甲的白馬騎士救出」的浪漫情節,要在中世紀(五世紀至十五世紀)發生性行為,可沒有你想的那麼簡單,至少用古老的宗教戒律來看是這樣。

  舉例來說,在週三、週五、週六和週日發生性關係是一種罪孽。而且如果是大白天或是赤身露體,你也不會被允許有任何性行為;當妻子月經來潮、懷孕和哺乳期間—沒錯,絕對不能有性行為;遭逢大齋期、將臨期、五旬節(聖靈降臨日)、復活節、宗教節慶和禁食日期間,當然更不行。


  事實上,根據天主教《悔罪規則書》裡的規定,性行為只能是當你想要孩子的時候才允許發生。然而,因為有那麼多被列為禁止性行為的日子,你必須等待非常非常久的時間才能找到空檔,而且特別規範不能愛撫、熱吻、口淫,或是把性器放進其他部位。即使這樣,行房的次數也僅這一次,你可能還沒享受到就結束了。

 

為了幫助人們找到適當的時機行房,教會制訂出《悔罪規則書》來規範性行為的細則規定,以及如果違反規定的悔罪方式。

  回到古老的封建社會,可以想見要找到一個地方行房絕非易事:狹小的住處、經常寒冷潮濕的天氣,還有缺乏個人隱私的群體。因此,田野間或是存放乾草和稻草的閣樓(通常設置在教堂裡),會是更適合行房的地點。然而,由於宗教信仰的緣故,人們必須恪守漫長的齋戒禁慾期:46至62天的大齋期、長達四週的將臨期,以及40至60天的五旬節。

  為了幫助人們找到適當的時機行房,教會制訂出《悔罪規則書》來規範性行為的細則規定,以及如果違反規定的悔罪方式。類似的書籍像是盎格魯撒克遜人寫於公元700年左右的《西奧多真經》(Canons of Theodore),其中包括酗酒、淫亂、偷盜、做偽證和重複受洗等規定。特別是第二章關於淫亂的部分,包含了若做出禁忌性行為的懲處方式:

 

  「凡與陰柔的男性、其他男子或動物苟合,必須齋戒十年。」還有在別處寫著:「無論誰與動物發生性行為需齋戒十五年,孌童則必須齋戒七年。」

 

  另外是關於自淫的規範:「假如他褻瀆了自己,必須遠離肉製品四天。無論是誰渴望與自己通姦都不被允許,他必須齋戒四十天或二十天。如果他還是個男孩而且經常這樣做,那麼他必須齋戒二十天或是遭到鞭打。」

  婦女們也被威脅處以嚴厲的懲罰,假如她們受自製、食品或工具的誘惑自淫,必須在規定的宗教節日期間連續五年苦行贖罪。但是更糟糕的還有:「無論是誰將精液放入口中,那會是最邪惡的罪孽。他將被批評論斷,而且終身為這件事懺悔直到生命結束。」

 

皇室貴族和地主也會利用手中的權力影響年輕戀人。圖為法國國王腓力四世肖像。



  生活在中世紀的人們,性行為不僅受到教會順理成章的規範和譴責,皇室貴族和地主也會利用手中的權力影響年輕戀人。1314年,當法國國王腓力四世(Philip IV of France,1268-1314)發現他最喜愛的騎士和三名媳婦有染,隨即拘捕並指控他犯下了通姦淫亂的罪行,最終他被判處剖腹之刑;腓力四世的三名媳婦,她們也因為罪孽而被送到女修道院悔罪。

  然而有趣的一點是,賣淫卻在中世紀茁壯成長,教會通常選擇視而不見,或將其視為必要之惡。中世紀學者、聖徒托馬斯‧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認為:「假若抑制賣淫行為,輕率的情慾就會推翻社會。」

  大多數的城鎮都有一間妓院,人們透過裝扮來識別妓女身份(面戴頭紗和粗條紋的黃色服飾),而光顧的常客通常來自富有階層。

 

如果不想因性行為犯罪,乾脆都說「不要」就對了。

 

圖片出處:Medievali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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