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德拉‧紐曼:到底什麼樣的人會誣告性侵?

當一名從未編造誇張謊言的女性控訴被剛認識的男子強迫發生性行為時,在被告沒有可證明清白的反面證據之下,我們應該假設且相信她說的是事實。這不是因為什麼「相信女性」的政治正確格言,而是因為這通常就跟其他成千上萬的案件一樣,受害者說的就是真相。

即使從最糟的案例來看,因為被誣告強暴而入獄的情況極其罕見。

 

  「誣告強暴」在文化想像中越來越盛行,我們很難忘記那些大事件:2014年《滾石》雜誌一篇廣為流傳的文章(後因誤報撤下)報導了維吉尼亞大學發生的一起輪姦案,以及2006年脫衣舞孃對杜克大學曲棍球隊球員的強暴指控。無論是辯護律師、立法者還是其他想探討「誣告危險性」的人,總是樂於將這些案例拿出來引用:如果一個女性自願發生性行為,第二天又反悔了怎麼辦?如果女性被男朋友甩了,決定指控他強暴作為報復怎麼辦?如果她希望藉此得到別人的關注怎麼辦?今日開放的文化中,「同意」的界限變得模糊不清,誣告強暴是否會如流行疾病那樣盛行?批評者認為,媒體應該更謹慎報導性侵案,因為男性的人生經常毀於女性的惡意謊言。

 

  然而,根據美國作家桑德拉‧紐曼(Sandra Newman)的研究——涵蓋學術研究、新聞報導和美國國家免罪案例登錄(National Registry of Exonerations)記錄的案例——表明,這種論點每一部分的敘述都有錯,更重要的是這些錯誤論述幫助真正的強暴犯逃脫法律制裁,反而讓人們更容易忽略誣告的跡象。

 

  首先,這些論點聲稱:不實的性侵指控毀掉了男性的人生,因此這是所有男性普遍面臨的風險。女性主義者一般用「誣告其實很少見」來反駁這種說法:根據統計,只有2%到10%的案件為誣告。但同樣重要的是,不實的性侵指控幾乎從未產生嚴重的後果

 

  這也許令人難以置信,尤其是探討強暴這種最重可判處多年刑期的重罪,但即使從最糟的案例來看,因為被誣告強暴而入獄的情況極其罕見。根據美國國家免罪案例登錄的數據顯示,自1989年開始有記錄以來,美國只有52起先被判性侵罪名成立,最後證明其清白而確定無罪的誣告案。相比之下,同一時期有790起謀殺案件最後確定為無罪。

 

  此外,英國內政部在21世紀初針對警方收到的性侵報案,進行了迄今為止最詳細的研究報告。結果顯示,在216起被歸類為不實指控的案件中,只有126起正式進入司法階段;只有39名指控者說出嫌犯姓名;只有6起案件造成嫌疑犯被捕;只有2起案件起訴,而且最後都被認定指控不成立。

 

  因此,種種證據表明,即便是極端罕見的情形,一名男性如果變成被誣告性侵的對象時,通常也會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撤銷指控,這就衍伸出另一個問題:為什麼誣告者要大費周章跑去警局報案,然後沒多久又撤告呢?

 

作家桑德拉‧紐曼(Sandra Newman)。攝影:George Baier。

 

  所有的學術研究都表明,青春期少女是最常見的誣告者,她們謊稱自己被強暴來避免被父母責罵。有時是因為意外懷孕,但也可能是更微不足道的原因。研究報告顯示,「太晚回到家」這個詞的出現頻率高得嚇人,一般來說,堅持報警讓警方介入的往往是父母。兩項不同的研究也發現,將近一半的不實強暴指控並非是所謂的「受害者」所提出,而是父母。

 

  另一種迅速撤回指控的原因是,誣告者希望藉此獲得必要的醫療或精神藥物治療。一項研究表明,一年內被警方歸類為不實報案的55份報告中,有6份符合這種狀況。這些人就像太晚回家的青少年一樣,當謊言的目的達成後,自然沒有必要繼續提起訴訟。

 

  但有些誣告者還真的提出訴訟,這種事確實令人感到不悅,不但造成真正的強暴受害者被懷疑是誣告者,就連受害者的所作所為也被放大檢視。事實上,性侵受害者不屬於一個群體,他們沒有統一或相似的特質:他們可以是年輕人或老年人、黑人或白人、男人或女人、同性戀者或異性戀者、富人或窮人——他們可以是任何人,即使是65歲的男性也可能是受害者。

 

  另一方面,如果我們大量觀察捏造的強暴指控時,很容易就會發現這些模式的規律,其中最醒目的規律是:那些堅持提出訴訟的成年誣告者,幾乎毫無例外地都有捏造事實或詐騙的犯罪前科。

 

  杜克大學曲棍球案的原告克里斯塔爾‧曼格(Crystal Mangum)正是典型的誣告者。在此案發生前,她就曾報案說自己被性侵跟綁架,但沒有任何人被起訴。杜克大學曲棍球案的幾年後,她犯下重罪(謀殺了她的男友)最終進了監獄。她無法保住脫衣舞孃的工作,因為她服用的藥物——抗憂鬱藥和美沙酮——經常讓她在工作時睡著。不幸的是,她在童年時期似乎真的曾經遭到性侵,而這也是經常出現在成人誣告者身上的另一個特徵。

 

三名無辜的杜克大學曲棍球隊球員。

 

  然而,儘管誣告者往往具有類似的過去,但他們的動機卻各不相同。這些動機大致可分為四種:個人利益、精神疾病、報復,以及需要不在場證明

 

  以個人利益為動機的誣告者,通常也是在法院樓梯滑倒就告市政府的那種人。有時他們會聲稱在政府用地被強暴,或是聲稱自己被公務員強暴,無論是哪種情況,這種針對政府的訴訟都是一種勒索詐騙的形式,目的通常是為了錢。不過,偶爾也會有非經濟因素的動機,例如一名女性曾謊稱自己被強暴,因為她以為這樣能免受毒品犯罪的懲罰;還有一名在監獄服刑的男性,因為希望能跟男友住同一間牢房,於是謊稱自己被人強暴。

 

  精神疾病的誣告者可能患有嚴重的精神障礙,他們真的以為自己被人強暴;例如一名女子聲稱,三年來她每天都被「城裡的每一個幫派成員」性侵。然而,更常見的情況是他們患有所謂的「人為障礙」(Factitious disorder):一種與孟喬森症候群(Munchausen’s syndrome)相關的人格障礙症(通常會併發這種症狀),迫使他們聲稱自己受到侵犯。莎拉‧伊倫(Sara Ylen)正是這類型的誣告者,她總共指控了至少七名不同的男性;她最後被逮捕時,臉上還畫著能輕易被擦去的假瘀青到警察局,伊倫和許多同類型的誣告者一樣,她也謊稱自己得到絕症,並在臨終關懷中心接受兩年的癌症治療,但從來沒有醫生診斷她患有癌症。

 

  這些指控者經常不受控地任意更改故事情節,添加更戲劇化的細節和內容,完全無視他們最初提供的證詞或證據。但需要特別提到的是,常見的心理健康問題如焦慮、憂鬱或非精神病性的躁鬱症,都與不實的強暴指控沒有關聯性。

 

  報復也是另一種常見動機,但是跟普遍認為的相反,現實中很少有誣告者是因為被拋棄或拒絕採用這種方式報復,在美國52起記錄在案的錯判案例中,沒有一起案例的女性是因為被拋棄或拒絕。不過,確實有一個「被男性拒絕」的報復案例:一名男子因為對男性室友求愛被拒絕,最後成功說服自己的女友去指控那名男性室友強暴。

 

  其他的報復案例還包括:一名女性用性交易換取毒品,但因為收到的毒品數量太少心生不滿;一名男性痛毆坐在輪椅上的女友,直到女友同意指控一名讓男友吃醋的男子;一名女性懷疑一名男性在她丈夫入獄期間偷走丈夫的卡車,憤而指控男子強暴。

 

  謊稱強暴作為不在場證明的誣告者,多數是前面提到害怕被父母責罵的青少年,但也有成年人這麼做,通常是為了掩飾不忠行為。這類型的指控者是唯一看起來很普通,甚至讓人同情——例如一名14歲有認知障礙症的女孩,被母親抓到她和一名男孩正在親熱,她花了四個月時間才鼓起勇氣坦承兩人的性行為是你情我願。在這些案例中,推動訴訟的驅動力往往是相信謊言的第三方,他們自然希望伸張正義看到罪犯受罰,有時則是希望透過訴訟賺取佣金。

 

誣告強暴是由具有其他犯罪前科的男性和女性做出的犯罪行為,而且犯罪動機都非常相似。

 

  關於誣告者還有最後一點:雖然人們普遍認為問題核心在於女性的謊言,但顯然這些故事裡也經常看到男性,男性也有復仇的欲望、也可能患有人格障礙,這都是不爭的事實。如果感覺這跟直覺相悖,那是因為「強暴指控」長久以來都被定義為一場性別戰爭。但事實是,「不實的強暴指控」並非任何政治或性別鬥爭,它是由具有其他犯罪前科的男性和女性做出的犯罪行為,而且犯罪動機事實上都非常相似。

 

  誣告強暴也不是界線模糊的一夜情所導致的誤會結果,誣告者幾乎不會說出可能被當成「純粹誤會」的故事內容。一項針對洛杉磯警局所收到的不實強暴指控的研究表明,其中有78%的人謊稱自己遭遇很可怕的強暴事件,包括持刀、持槍、輪姦或造成人身傷害的襲擊。

 

  最重要的是,我們應該明白誣告者是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編造謊言,無論動機是個人利益,人為障礙,需要不在場證明還是報復,對指控者來說他們編的故事必須被人們認真看待,所以誣告者根本毫無理由去編一個模棱兩可、可能被當成誤會一場的情節。

 

  此外,最可能成為誣告者的群體,也是加害者經常下手的目標:青少年、患有嚴重精神疾病的人、有犯罪前科的人都較容易被強暴犯襲擊,因為加害者非常清楚哪些受害者更難獲得警方信任。雖然強暴指控者的敘述確實需要仔細審查,但社會和警察更該做的是認真對待每個案件,而不是先質疑和檢討受害者。數據報告教我們的並非去懷疑每個受害者被性侵的故事,而是瞭解到絕大部分的強暴報案都是可以相信的敘述。

 

  當一名女子聲稱自己在公開聚會上被七名男子壓在碎玻璃上強暴,而且就像維吉尼亞大學的指控者一樣具有詐騙說謊的犯罪前科時,那人們質疑她的說法並沒有問題。但是,當一名從未編造誇張謊言的女性控訴被剛認識的男子強迫發生性行為時,在被告沒有可證明清白的反面證據之下,我們應該假設且相信她說的是事實。這不是因為什麼「相信女性」的政治正確格言,而是這個故事看起來就和每年發生的數萬起約會強暴案一模一樣,根本不像刻意編造的不實指控。

 

 

原文出處:Quartz(本文為部分節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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